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KSEV-112-雄簡-2211-20241025-2
字號
雄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反訴原告於民國11 3年8月23日具狀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提出之民事 聲請狀更正反訴之訴之聲明所載,其先位之訴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為新臺幣(下同)578,471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備位之 訴為310,125元,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就反訴原告先、備 位之訴較高之先位聲明即578,471元核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: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169,125元 利息 129,754元 112年5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(1+100/365) 16% 26,448.49元 2 本金 330,000元 利息 259,510元 112年5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(1+100/365) 16% 52,897.38元 合計 578,470.8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