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KSEV-112-雄簡-2225-20241009-3
字號
雄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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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25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桂清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鍾岳樹 張陳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 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;提起抗告未 繳納抗告費,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,原法院應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 3年8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,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是以,抗告人之抗告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505條、第495條之1第1 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