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KSEV-112-雄簡-2364-20241101-2

字號

雄簡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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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佩琦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號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89,4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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