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KSEV-112-雄簡-2444-20250224-3

字號

雄簡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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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 原 告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汪聖崴 訴訟代理人 汪添進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8行關於相當租金利益數額應為「101, 713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5,888元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附表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麗文 附表一:原告可請求已產生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計算表 占有期間 每月數額 該年度合計 110年5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4,203元 30,234元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4,203元 50,436元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4,203元 25,218元 小計 105,888元 一、已產生每月相當於租金數額計算式=占用面積×申報地價×年息×應有部分÷12:   30,560×9%×91.68×1/5÷12=4,203。 二、歷年相當於租金數額合計:  ㈠110年5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:   4,203÷31×6+4,203×7=30,234。  ㈡111年全年部分:   4,203×12=50,436。  ㈢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:   4,203×6=25,218。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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