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KSEV-113-雄事聲-8-20250124-2

字號

雄事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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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紀玉鳳 林明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志宏間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 4年1月6日本院裁定,提起抗告。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 30日發布、114年1月1日施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4條第2項規定,本件 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、第77之27條、第495之1條第1項、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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