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3-雄保險簡-2-20250113-2
字號
雄保險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咸揮間請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4,662元(含 本金232,000元,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,662.3元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