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全-158-20241217-1

字號

雄全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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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蕭人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威麟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 押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 假處分裁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,依該 條款規定,聲請人各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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