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KSEV-113-雄全-158-20250123-2
字號
雄全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蕭人杰 相 對 人 劉威麟(已歿) 上列聲請人與劉威麟間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,惟未依約還款,尚欠新臺幣(下同)69,342元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經聲請人屢次催促未果,仍怠於履行還款義務,堪認相對人有逃避債務之情形,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為保全強制執行,聲請人願供擔保,聲請准予裁定假扣押等語。 二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,因喪失權利能力,自無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113年12月13日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,在65, 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有民事聲請假扣押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,然相對人已於113年12月7日死亡,有其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,是依前揭說明,相對人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已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,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,則聲請人以聲請前已死亡之相對人為本件假扣押聲請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