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KSEV-113-雄原小-29-20241016-1
字號
雄原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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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原小字第29號 原 告 陳亭宇 被 告 高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