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偵移調-2542-20241205-1

字號

雄司偵移調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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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陳建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巷 00 號 相 對 人 郭淑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 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 下:   主 文 原裁定正本__中關於「__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__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玉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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