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聲-100-20241101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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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雷素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 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 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 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   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 ,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非訟事件法第5 、66條,民事訴訟  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司為公示送達,惟相對人康曜生 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樓,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非訟事件法第5 、66條規定,裁定  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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