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KSEV-113-雄司聲-100-20241101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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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雷素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 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,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非訟事件法第5 、66條,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司為公示送達,惟相對人康曜生 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樓,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非訟事件法第5 、66條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