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聲-114-20241231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名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珠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依潔即駿緯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 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 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  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。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   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,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,民法   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  復按,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,至於   其送達之處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、2 項規定,應  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,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   業所行之(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91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向本院聲請   公示送達。惟聲請人本件聲請,未據提出相對人李依潔即駿 緯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李依潔之最新戶籍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上開文件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紀錄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,依據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尚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 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