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KSEV-113-雄司聲-117-20241114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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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吳意即吳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意即吳秀娥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現設籍於「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」,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