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聲-117-20241114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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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吳意即吳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意即吳秀娥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  主 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 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現設籍於「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○」,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   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 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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