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聲-125-20241231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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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相 對 人 蕭有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有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 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催告給付 管理費及水電空調費等通知之存證信函,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住戶規約及存證信函、信封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派員查訪,相對人僅   設籍於戶籍址,惟未居住於該址,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。  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  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 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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