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KSEV-113-雄司聲-131-20250123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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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、許景棠律師 相 對 人 蘇同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蘇同美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催繳通 知,詎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註記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出境並於111年12月29日為遷出登記,而聲請人無法查知相對人國外之住址,爰聲請法院就上開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 人之出境資料及國外詳址,依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均函覆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27日移署資字第1130156191號函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1月6日領一字第1135345130號函在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,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