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聲-133-20250109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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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張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樹華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債權讓 與通知書,詎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註記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出境並於108年4月10日為遷出登記,而聲請人無法查知相對人國外之住址,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之出境資料及 國外詳址,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,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1月7日領一字第1135345446號函文在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,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 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1.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(全國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。    2.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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