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KSEV-113-雄司聲-94-20241101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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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孫祖欣 孫祖恩 孫祖良 孫美玉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孫祖欣、孫祖恩、孫祖良及孫美玉如附件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繼承孫祖榮遺產所遺現 金分配事,經聲請人就相對人前於法院准予備查之地址寄送,孫祖欣、孫祖恩部分因原址不詳,孫祖良、孫美玉部分因無人領取,均遭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,有函文影本及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82年度聲繼字48號卷,確認相對人於民國82年9月間向本院聲明繼承孫祖榮之遺產,其聲明狀所載地址確分別「住福建省惠安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巷00號」、「住福建省福州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四座201」及「住福建省福州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二座221」無訛。另本院113年度雄補字第59號裁定經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相對人上址送達,孫祖欣、孫祖恩部分均未能成功送達,孫祖良、孫美玉部分均查無此人,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(法)字第1130018236、1130022293、1139016847號函在卷可稽,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