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補-109-20241028-1

字號

雄司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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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劉宇軒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子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聲請人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就本件調解標的可得之利益。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7 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因本件調解所有之利益,惟於合法送達後,仍為補正,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之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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