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聲請調解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補-121-20241101-1

字號

雄司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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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李文振 相 對 人 杜愛珠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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