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KSEV-113-雄司補-143-20241204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奇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崑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