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KSEV-113-雄司補-145-20241210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張淑雅 送達代收人 黃欽泰 相 對 人 張桂華 相 對 人 李麗麗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標的物即門牌號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及房屋座落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,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(下同)360,500元、座落土地現值為4,608,000元,聲請人即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,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656,1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