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補償金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KSEV-113-雄司補-147-20241209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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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碧玉間償還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4,45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