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償修繕費等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KSEV-113-雄司補-150-20241224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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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瑞豐名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晉生等間請求代償修繕費事件,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