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租賃糾紛
日期
2024-12-26
案號
KSEV-113-雄司補-151-20241226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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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紫薰 指定送達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5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夏國賓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房屋租賃糾紛事件,聲請人雖狀稱 刑事起訴狀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文字,惟查本院現尚無相對人夏國賓刑事案件繫屬中,且據聲請人陳報狀內容所載,聲請人具狀之目的係與相對人等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,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,聲請人稱要向相對人等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,000 元,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