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聲請調解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調-1465-20250121-1

字號

雄司調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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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江俊華 江俊琪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翊恩、富達金融理財團隊間損害賠償聲請 調解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翊恩、富達金融理財團隊之聲請調解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就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調解,但未具體陳 報調解相對人富達金融理財團隊之完整姓名及相對人林翊恩、富達金融理財團隊之送達地址,經本院分別於113 年11月4 日、113年12月1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11月8 日、113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調解。是本件調解之聲請,應認為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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