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補償金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KSEV-113-雄司調-1784-20250124-1

字號

雄司調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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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相 對 人 洪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,相對人 住所於高雄市燕巢區、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鳥松區,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可稽,依首揭法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張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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