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子女撫養費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KSEV-113-雄司調-1785-20250121-1
字號
雄司調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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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黃鵬升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 相 對 人 阮韻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子女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;未設少 年及家事法院地區,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,家事事件 法第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或 父母之一方請求他方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,性質上均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之家事親子非訟事件,應依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,觀之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8 款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 條第2 項、第95條第2 項規定自明。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、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、改定、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,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未成年子女黃○○之戶籍址係設於○○○○○○ ,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 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呂伊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