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KSEV-113-雄國小-15-20250220-1

字號

雄國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5號 原 告 葛彰台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訴訟代理人 劉書齊 李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4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由要領 依本院觀看被告提出之現場光碟錄影畫面顯示,原告跑動時原非 十分穩健,且跌倒處並未發現異物,亦未發現路面有何不平穩之 現象,故認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,於法無據,應予駁 回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