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國小-15-20250317-2

字號

雄國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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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葛彰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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