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國小-4-20241104-3

字號

雄國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林倚令 相 對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訴訟代理人 徐孟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對 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裁定 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為抗告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抗告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裁定, 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1,000元,爰依首開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祐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