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國小-4-20241204-4

字號

雄國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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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林倚令 被抗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訴訟代理人 徐孟辰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 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 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;提起抗告未 繳納抗告費,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,原法院應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 3年1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,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是以,抗告人之抗告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505條、第495條之1第1 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再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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