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KSEV-113-雄國簡-1-20250210-2
字號
雄國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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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榮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1,1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 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