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KSEV-113-雄國簡-1-20250210-3
字號
雄國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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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2, 383元(計算式:283,550-51,167=232,383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,9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