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KSEV-113-雄國簡-3-20250102-3
字號
雄國簡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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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7, 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