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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177-20250211-2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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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安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489元(含 本金10,234元,及其中本金6,776元自106年5月2日起至112年12 月27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計算式:{6,776×5%×[6+7/12]}+ {6,776×5%÷12×26/30}=2254.89;10,234+2,254.89=12,488.89,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