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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177-20250303-3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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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177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蔡安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2,250元之裁定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,應徵抗 告費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,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,即依法駁回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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