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251-20250208-3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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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葉文傑 被 上訴人 凌道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程式。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51頁),惟上訴人迄未繳納,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為憑(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),依前引規定,上訴人之上訴即難認為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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