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581-20241107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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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蔡達勳 被 告 楊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