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639-20250221-2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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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 告 楊惠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「楊惠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楊惠眞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