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650-20250318-2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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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妙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政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19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