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0-01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651-20241001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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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張峰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適用利率 (週年利率) 1 19,114元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23,118元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.08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