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682-20241009-1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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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江義駿 訴訟代理人 江樂筠 被 告 楊舒晴 楊國雄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4萬9,910元及自113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4萬9,9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假執行。理由要領 詐騙集團常藉各項理由收集人頭帳戶用以詐騙,此為社會常見之 現象,一般人不可能全無所聞,被告楊舒晴當難僅因找工作,而 無需對本件拿取家長金融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負責,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楊舒晴,及被告楊舒晴當時 之○○○○○即被告陳美志、楊國雄連帶賠償被詐騙之款項及法定遲 延利息,當屬於法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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