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697-20241112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汪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4萬8,119元及自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4萬8,11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可請求之金額為4萬8,119元:〈零件費用折舊後:26,629【 計算式:1.殘價=取得成本÷( 耐用年數+1)即40,794÷(5+1)≒6,79 9;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 即(40,794-6,799) ×1/5×(2+1/12)≒14,165(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);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40,794 -14,165=26,629】〉+〈工資:21,490〉=48,119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