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708-20250115-2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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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林彥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歆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0,04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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