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717-20241011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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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歐任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