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724-20250205-2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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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政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8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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