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729-20241007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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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覃淑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