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4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791-20250114-1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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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91號 原 告 陳勝科 被 告 楊立暐 陳明飛 商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由要領 無法認定被告楊立暐係故意提供帳戶供詐騙(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864號、112年度偵續字第300號不起訴 處分書見解略同足資參照),亦無法認定被告陳明飛、商家豪故 意協助詐騙集團收集帳戶供詐騙,是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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