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KSEV-113-雄小-1883-20241009-1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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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張峰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6096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 異議,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8,833元,及其中5萬3,4 10元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25%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4,765元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5萬8,833元預供擔保 ,得免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台幣) 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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