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小-1917-20241220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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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莊惠麟即莊世民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世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6,4 88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345%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世民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,48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